因未在朋友圈转发或推送医院微信链接,在重庆一医院工作的驾驶员陈某不但被扣了1万元的工资,还因此被解除劳动合同。当陈某与医院方对簿公堂后,能要回被扣的工资吗?
【资料图】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九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该案被收录其中,员工陈某的诉求被法院支持。
2013年11月,陈某到一家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2017年6月,该妇产医院开展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并对信息转发量进行考核,未达标者按照200元/人进行扣发薪酬。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每月被扣除工资200元,共计扣除10000元。
2021年8月30日,该院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陈某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该妇产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200元、陈某工作期间被扣除的工资10000元。
双方不服仲裁裁决,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中,妇产医院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名义下发通知要求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但总经理办公会不能代替职工代表大会,妇产医院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名义下发的通知不应视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同时,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具有较强的私域性,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何种信息应由微信使用人自主决定,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妇产医院要求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并以劳动者未按照要求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为由克扣劳动者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审法院遂判决该妇产医院支付陈某工作期间被扣除的工资1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
拿到判决书后,该妇产医院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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